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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的职责和职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49:26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修订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审议维修基金续筹、使用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五)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六)制定、审议和修改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维护、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2) 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3) 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报告;
(4) 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1) 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 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 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 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 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 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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