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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露台和衣帽间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28 13:03:23

买房时销售人员及两位主管均明确表示房子有露台赠送,所以业主李先生才下定决心购买此房,可收房时才发现原来承诺的赠送部分得不到了。开发商告知“以前与我接触的销售人员和两位总监不能代表开发商,当初所有承诺和答应赔款均不算数”。   新房于2003年1月交付,在新房交付时,李先生发现诸多问题与开发商的销售承诺及购房合同不符,开始与开发商交涉,但时至今日开发商一直未给明确答复。主卧内的衣帽间问题:  自从1月初收房至今,曾多次就合同中标明的衣帽间未建问题提出质疑及赔偿。至今无结论。期间开发商提到可赔偿人民币3000元,李先生未与认同,开发商至今未提出任何其他解决方式。  阳台承诺赠送问题:  在最初接触销售人员时,当时销售人员并不了解李先生所购房屋与其他楼层有何不同,故当场向销售总监请教,得到答复为:所购房屋的客厅及主卧阳台,因无顶,所以视为露台,属赠送部分。李先生十分喜欢这种不封闭的露台设计,这也成为购买此处房产的一大主要原因,因此在合同上签字认可,在付款后购买了这套住房。但在交房时,开发商说露台不能赠送了。阳台面积严重缩水及赔偿问题:  李先生于2003年1月8日接收房屋时发现所赠送的两个露台的确未封顶,仍以为此露台为赠送。但因露台面积没有像当初承诺的那么大,显得很小。随即准备与开发商进一步沟通。谁知当2003年1月10日李先生再次去看房时,发现其中一个露台?客厅处?已被封闭,另外一个露台?主卧处?未动,保持开放。随即开始与楼盘的两位销售总监进行沟通,被告知露台封闭是为了保持外观一致,自1月份至4月份期间,李先生又多次致电开发商。就露台面积问题与两位总监沟通。最后得到两位总监的最后答复为因建筑方案改变再无赠送的露台了,但答应赔偿露台所对应面积,并声称只是未找到一种合适的方式处理此笔账务,让李先生稍等一段时间,李先生表示同意并愿意提供协助。在此之后的一段日子李先生又数次致电给他们,得到的答复一样:稍等。  直至2003年7月开发商给了一个结果:以前与李先生接触的销售人员和两位总监不能代表开发商,当初所有承诺和答应赔款均不算数,即:因以前的所有承诺均无文件证明,故现在只能对李先生的遭遇深表同情,但为显示其愿与客户搞好关系,顺利解决问题的善意姿态,答应赔偿三台空调机以结束历时7个月纠纷。  阳台封闭问题:  暂且抛开所赠露台及所赠露台之违约赔款两件事不说,单从交付给李先生的现房来说,如果露台面积不属于赠送而需计算在建筑面积中,那么,根据书面合同规定,客厅与主卧阳台均应全部封闭。这是在李先生收房时即应做到的。但时至今日主卧处的阳台仍未封闭,就这样的房子根本不能算做完整的交付使用。  李先生认为上述的几个方面都有开放商违约的成分,同时,不能理解,开发商的高层人员的赠送承诺为什么可以如此言而无信。作为购买房产的客户,可以说并不关心与之打交道的销售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与开发商本身的业务关系如何,对于个人来说,与销售人员打交道,不相信他们相信谁?现在单单一句销售人员不代表开发商就把以前所有承诺一笔抹掉,是不是太不负责了?而且能否收集起当初的所有销售人员承诺的证据,李先生仍没有十足的把握。( 北京现代商报 杨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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