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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35:45

国土资发[2006]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厅),财政厅(局),铁路局,交通厅(局、委),水利厅(局),环保局(厅):


自《土地管理法》及《土地复垦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土地复垦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近年来,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复垦费用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原因,生产建设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得不到及时恢复利用,造成土地浪费,环境恶化现象比较严重。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关精神,落实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提出的“加快推进土地复垦”的要求,必须切实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搞好土地复垦的紧迫感


长期以来,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支持了各项生产建设,但也留下了大量废弃地,未得到及时复垦利用。随着各地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工矿废弃地的数量依然持续增加,导致土地复垦“旧账未还、新账又欠”,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加剧了人地矛盾,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搞好土地复垦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对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一定要认清土地复垦在经济建设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土地复垦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强化监管力度,抓紧抓好土地复垦工作,努力做到土地复垦与破坏数量平衡,实现“不欠新账、快还旧账”的目标。


二、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到实处


“谁破坏、谁复垦”是土地复垦工作的基本原则。凡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修建公路铁路和兴修水利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是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以下简称复垦义务人),必须对被破坏的土地承担复垦责任和义务。


所有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要按照“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要求,尽量控制或减少对土地资源不必要的破坏,做到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有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设计文件应当有土地复垦的章节;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并据此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土地复垦费用。露天开采的生产项目以及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要尽量做到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努力实现“边生产、边建设、边复垦”;进行地下采掘或施工的,应尽量采取充填等复垦措施,尽可能降低和减少土地塌陷程度和范围。


复垦义务人必须根据破坏土地面积和类型、采出原矿量、复垦标准等,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确保土地复垦责任的落实。土地复垦费要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并足额预算。土地复垦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缴费单位和个人破坏土地的复垦工作。对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尚未履行复垦义务的,复垦义务人必须依法补缴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履行职责、加强监督,认真把好土地复垦审核关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土地复垦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责。在建设用地预审或采矿权审批时,有审查、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核,对没有方案或方案不符合要求的,要责成复垦义务人补充、修改或完善。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在申请新的用地或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时,要对土地复垦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查,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将不予办理新的审批手续。


在建设用地批复、采矿许可证发放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复垦义务人,将不批复建设用地、不发放采矿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年检。


各地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土地复垦的监督检查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对复垦义务人落实土地复垦方案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要对复垦后的土地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对未完成复垦任务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年检。


四、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加强复垦土地利用管理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调查和适宜性评价,按照“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宜农则农、宜建则建。被破坏的土地要优先复垦为农用地,用于种植、林果、畜牧、渔业等农业生产;确实不适宜农业生产的,可以依法复垦为非农建设用地。


对生产建设过程中被破坏的农民集体土地,复垦后能用于农业生产的,交还当地农民使用,不实行国家征收;确不能用于农业生产的,经当地农民集体同意后,可由国家征收。对生产建设过程中被破坏的国有土地,复垦后能用于农业生产的,可由当地农民使用;不适宜农业生产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用于非农建设的,经依法批准后复垦义务人可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复垦后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要加强土地复垦中的土地权属管理工作,做到复垦前土地权属现状清晰;复垦后土地权属或用途发生改变的,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各地要结合国土资源大调查和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工作,摸清本地区被破坏土地的状况,做好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计划。对于历史遗留被破坏的国有土地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大投资力度,通过整理复垦逐步恢复利用,同时,要采取多形式、多渠道投资方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复垦。复垦后的土地,按照“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和依据规划批准的用途,可以依法确定给复垦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流转,获得相应收益。


五、加强协作,齐抓共管,积极推进土地复垦工作




土地复垦工作任务繁重、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铁道、交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共同搞好土地复垦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在批准、核准投资项目时,依据有关规定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对涉及土地复垦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对应列入投资估(概)算而未列入的或投资估(概)算不足的,不予批准、核准立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制定土地复垦方案,将土地复垦费纳入投资概(预)算,对无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费未列入或概(预)算不足的,不予批复设计文件和开工许可。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因生产建设项目破坏土地引发的污染和生态环境变化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监测内容,及时与有关部门配合进行监督和检查。


为加强组织领导,土地复垦任务较重的地区,应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的土地复垦协调机构,共同研究并制定政策措施,积极开展联合督查、联合通报、联合奖惩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认真抓好有关工作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联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土地复垦工作和落实本《通知》有关情况进行督察并进行通报。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铁道部 交通部 水利部 环保总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200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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