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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36:07
国土资发[2006] 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各矿业权评估机构,储量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理顺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储量评审备案权限与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的关系,现将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做如下调整:
一、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处置工作由部负责,其余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将价款确认(备案)和处置情况报国土资源部,报表格式见附件1。
二、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由部负责,其余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评审机构的评审范围做相应的调整。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将储量评审备案情况报国土资源部,报表格式见附件2。
三、矿山企业上市融资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附件:
1.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矿业权价款评估确认(备案)情况表;
2.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表。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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