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屋法规 >> 房产法规 >> 房地产交易法规 >> 房地产收费规定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3:36
【发布日期】1998-12-15 【实施日期】1998-12-15 【发布单位】 【文号】国税发[1998]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998年12月15日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