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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开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和高级娱乐设施,不包括福利房和工业厂房)用地,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第三条 南海市国土局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拟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土地招标、拍卖应有计划地进行。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计划、财政、建设、房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市镇(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制订,报经市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拟招标、拍卖土地总量;拟举行招标、拍卖土地活动的次数、时间及每次招标、拍卖似推出地块的面积、位置、用途。
第六条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按计划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开发,确定规划设计要点,编制用地宗地图、投标(竞卖)须知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举行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市国土局应提前发出通告,向投标人、竞买人提供拟招标、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文件,接受咨询,并接受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招标、拍卖通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招标、拍卖地块的面积、位置、现状、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设计要点;
(二) 竞投(买)人的资格;
(三) 拍卖底价或需公开的招标底价;
(四) 招标、拍卖的地点和时间;
(五)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及要求;
(六) 给付成交价的方式;
(七) 勘察招标、拍卖地块现状的时间、地点;
(八) 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市国土局更改招标、拍卖通告内容的,应在竞投(买)申请截止之日前7日作出相应通告。
第九条 土地招标、拍卖的出让底价应经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程序评估,并经市国土局会同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作为投标人和竞买人参与竞投(买)。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招标、拍卖通告有限制规定的,则按其规定办理。 投标人和竞买人的资格由市国土局负责审查。
第十一条 投标人、竞买人应了解招标、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遵守规则,依法参与竞投(买),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土地招标、拍卖结果应及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国土局进行土地招标,可选用下列其中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
(一) 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 根据竞投出价与规划设计方案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三) 在竞投期内最先付清规定的标价款者。
(四) 在竞投期内实际交付地价款最多者。
第十三条 土地招标活动的基本程序:
(一) 市国土局于截标之日前30日发出招标通告;采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中标条件的,应同时通告标价或出让底价、付款方式。
(二) 投标者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三) 市国土局主持开标,按中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采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为中标条件的,应经评标小组评定后决标。
(四) 市国土局向中标和不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
(五) 中标人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付相当于地价总额10%的定金。
(六) 中标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填妥并密封的投标书投入标箱,并交付履约保证金。投标书还应附有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影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影印件)。
第十五条 下列投标书无效:
(一) 截标日后所收到的投标书;
(二) 投标书或其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
(三) 提交投标书未同时提供履约保证金;
(四) 投标书或其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
(五) 投标人不具备资格。
第十六条 土地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 市国土局于公开拍卖前30日发出拍卖通告。
(二) 竞买人报名参加并索取有关文件。
(三) 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并按以下程序公开拍卖;
1. 主持人简介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2. 公布拍卖起叫价;
3. 竞买者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最后出最高价者即为竞得人;
4. 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四) 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付相当于地价总额10%的定金。
(五) 竞得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七条 市国土局按有关规定指定或委托有资格的不动产拍卖机构负责土地拍卖具体业务。
第十八条 中标人、竞得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可转抵定金。 其他竞投(买)人可在招标、拍卖结束之日起5日内到市国土局或国土局委托的拍卖机构领回履约保证金。
第十九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市国土局可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的,市国土局可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出让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并将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地上不动产无偿收归政府所有,同时可按地价款总额的10%扣收违约金。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市国土局未按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市国土局双倍退还定金。中标人或竞得人并可请求相当于地价款总额10%的违约赔偿。
第二十一条 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给予办理基建立项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所有竞投(买)人报出的最高地价低于出让底价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市国土局可以宣布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竞买人以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局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参与组织实施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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