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关于修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3:53
关于修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对《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1月1日启用,《关于修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5〕41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JF-2000-009)
2.《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JG-2008-001)(即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使用合同)
3.修订说明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 上一篇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