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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场所管理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4:35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常房发〔2004〕116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对商品房销售场所的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在销售场所公示以下资料(内容):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业主临时公约》;
4、规划审批后的项目建筑总平面公示图;
5、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公示图;
6、土地、商品房(在建)是否有他项权利或者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企业代理销售的,还应在销售场所公示以下资料:
1、销售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备案证书;
2、开发企业出具给代理企业的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三、房产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商品房销售场所进行检查,对开发企业未按本通知规定进行销售公示的情况,将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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