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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长沙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委综合开发处。
长沙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省建设厅《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预(销)售,出租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并领取资质等级证书。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是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祢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三)三级资质:
I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它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设市城市不低于400万元,县镇不低于2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一般应冠“房地产开发”或“置业”字样,特殊情况可用“实业”或“投资”字样。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核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应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并获得国土部门正式用地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长沙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一)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报告;(二)资质申报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企业章程;(五)股东协议: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七)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
(八)验资报告(附验资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九)进帐单;
(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劳动合同(聘书);(十一)国土部门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或招标拍卖《中标通知书》。(其中:旧城改造用地规模不低于10亩,新区开发用地规模不低于30亩)。(十二)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应当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适当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
第九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在申办房地产开发资质时,除应提交第八条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交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和证书复印件、外方投资者企业法人证明、投资者身份证明等资料。
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享有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样的权利,履行同样的义务。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长沙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长沙市建设委员会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地址在内五区的,其条件不得低于三级资质企业的条件;注册地点在县(市)的,其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核准。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初审,报建设部核准。
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初审,报省建设厅核准。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由长沙市建设委员会核定。
第十四条 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来我市开发经营的,需先经省建设厅验证同意,然后在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省内其他市、州房地产开发企业来我市开发经营的,先经长沙市建设委员会验证同意,然后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格式由建设部统一制订。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办公地点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30日内,到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手续的同时,到长沙市建设委员会注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下列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将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等级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二)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未按规定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经营统计报表》的;
(五)未经验收、备案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
(六)商品房销售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少两”等欺诈行为的;
(七)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八)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九)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其资质证书将予以注销。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已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年以上无任何开发经营业绩的、一、二级企业将报请上级部门处理,三、四级企业作暂定资质处理;暂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年以上无任何开发经营业绩的,资质年检时将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凡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良经营行为的,不得晋升资质等级;符合条件的参照新办资质等级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规模和业务范围是:
一级资质企业:
同期开发总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企业:
同期开发的总规模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综合开发、小区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开发经营业务,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民用房屋的开发经营业务。三级资质企业:
同期开发的总规模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综合开发、小区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开发经营业务,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民用房屋的开发经营业务。四级资质企业、暂定资质企业:
同期开发的总规模可以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综合开发、小区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开发经营业务,不得承担8层以上、跨度21以上的工业民用房屋开发经营业务。
对确有正当理由、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需要超越资质等级证书范围承担开发业务的,要根据开发规模,按资质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项审批同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资质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开发经营。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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