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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局(处):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现就健全和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制度,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以下简称《项目手册》)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同级建设、规划、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负责与《项目手册》备案相关的工作,并协助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做好备案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下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备案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二、凡在我省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商品房屋开发建设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的15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领取和建立该项目的《项目手册》,并将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及时、真实地记录在该手册中,定期送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间和备案程序由各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规定。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及其它相关资料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受让人应继续建立该项目的《项目手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项目转让或其它原因终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将《项目手册》送交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存档。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手册》中,既要记录开发项目前期筹备、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公建配套、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销售经营等开发经营过程的主要情况,也要记录取得各项行政许可、重大投诉的整改处理、受到奖励或处罚等开发经营行为的主要情况。涉及变更行政许可内容、开发建设方式、规划设计条件和方案等,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单位批准同意,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后在15个工作日内记录在《项目手册》中 报送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如实填报《项目手册》或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凡不提交《项目手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核定资质等级。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申请各项行政许可前,或在开发建设的重要环节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手册》以下备案内容进行检查:
1、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要检查开发项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业务范围是否相符,是否属于限制或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明确项目性质;
2、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要检查项目资本金和确定的施工进度等情况;
3、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项目转让前,要检查项目完成投资、工程建设形象进度及质量等情况;
4、在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要检查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完成情况、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备案情况、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5、在申请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前,要检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销售合同备案、商品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商品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使用等情况;
6、开发项目完成或终止前,要检查交付使用验核中的整改、终止前遗留问题的处理等情况;
7、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必须检查的其它内容。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项目手册》备案内容进行检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检查意见,并签注在《项目手册》中。对备案内容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予以备案;否则,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备案。
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的时间、范围、结果应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记录在《项目手册》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项目手册》备案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检查时,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据《项目手册》对开发项目实施全程动态的监督管理,对国家限制发展的非住宅和高档、大户型住宅项目或商品房空置量较大的企业,要进行限制和调控;对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条件要监督执行和落实;对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和责令整改纠正;对投诉的重要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处理和整改。
规划、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管理等主管部门在作出与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许可或核准决定时,应查验《项目手册》。对不予备案的不得准予许可或核准。
七、《项目手册》由省建设厅监制,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制作发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使用电子版《项目手册》,实行互联网上报送备案。
八、在通知发布前已经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也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健全和完善《项目手册》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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