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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范围的通知
川建房发[2005]76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范围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委)、房管局(处)、开发办:
    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业务范围自2000年确定以来,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7号令)“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业务范围调整如下:
    1、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2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公共建筑、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建设,并可在全省范围承担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2、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公共建筑、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建设,并可在全省范围承担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3、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公共建筑、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建设,只可在企业注册地承担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4、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暂定相应资质等级可承担的业务范围承担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5、省外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含暂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四川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按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设立新企业的要求,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
    6、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业务范围,按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7号令)的规定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省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业务范围均按本通知要求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向我厅反映。
四川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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