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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8:29
【发布日期】1998-5-15 【实施日期】1998-5-1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1997]法行字20号

福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997〕176号《关于对尚未依法取得房产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而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答复如下:

  关于你院请示对尚未依法取得房产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而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对你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闽常办〔1995〕综字037号《关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转让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作了答复。即:“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无论以何种方式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再转让的行为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应适用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故不再另行答复,请你院据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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