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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中五保户死后的私有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9:29
【发布日期】1958-3-29 【实施日期】1958-3-29 【发布单位】国务院 【文号】
司法部:
你部司法字第1431号请示悉。“五保户”死后的遗产除用于殓葬费用外,其余部分如死者有遗嘱按照遗嘱处理,如无遗嘱一律转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做为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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