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投资安排情况的紧急通知
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管理委托事权合同等示范文本、表格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3年12月1日起标准租私房按照房屋租赁指导价提租及租金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治房屋租赁市场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配合做好“房中房”整治工作加强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的通知
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和安定,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开展房中房整治工作的通告》的要求,现就房屋租赁信息报送以及“房中房”整治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的,应当告知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每半个月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承接客户租售中介业务过程中,发现有关物业属“房中房”范围的,应主动劝说业主拆除“房中房”,在业主书面承诺拆除“房中房”、解决有关问题后,方可为客户提供中介服务。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承接客户租售中介业务过程中,不确定有关物业是否属“房中房”范围的,应及时向房屋所在街道的出租屋管理中心报告,由其对有关房屋进行鉴别;经鉴别属“房中房”的,不得提供中介服务。
四、在本通知发布前承接了有关“房中房”出售或出租业务,并促成买卖或租赁当事人签订了买卖或租赁合同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街道的出租屋管理中心报告,并配合其做好拆除“房中房”的工作。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负责为经其介绍承租了 “房中房”的客户另行介绍符合条件的出租屋,并不得再次收取中介服务费。
五、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在
房屋租赁信息报送以及“房中房”整治工作是规范房地产市场,保证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工作,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 上一篇文章: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屋租赁代理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