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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的修改
如果说仅是严格按照上位法或者中央文件的精神去修订《土地管理法》,只能算中规中矩的稳妥修改路径,其实还有更坏的可能,那就是在我国“部门立法”方式下进行的法律修订,往往使得出台的法规偏向于扩大部门管理权力,而刻意忽略了向更公平、更具效率的方向演进。
本次《土地管理法》的修订,除了将过去几年的土地管理政策和体制的变化体现在新法中,更主要的修订内容是要体现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
全会的决议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有不少新的思路。在宅基地方面规定“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提法将宅基地未来的利用与流转可能性大大扩展;在征地方面提出“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对征地制度改革指出了方向;在农村建设用地流转方面,“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为农民以土地权利参与分享城市发展成果给出了途径和空间。
仅从2009年的征求意见稿来看,修订的亮点,如确权、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设等,皆沿袭《物权法》和中央决议而来。
同时还有大量条文并没有扩大或很好地体现上述扩大农民土地权利、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精神,反而有所侵蚀和压缩,转为强调政府对集体土地权利的约束和管理,忽视集体土地产权的权利内涵和农民的权利主体地位。如在征求意见稿的第68条关于征收土地范围的条款中,规定的是“圈内”用地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圈外”公益性项目用地也被纳入,有扩大公共利益定义、将更多集体土地纳入政府征收范围的嫌疑;在第10条土地权利种类中,仍然界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包含处分权利,罔顾“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精神;仍然保留以闲置为由,收回承包经营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做法,只删除了无偿收回的表达,无改其违背《物权法》的本质。
造成这种不扩反缩局面的,恰恰是我国普遍采取的部门法规由本部门制订或修改、再提交人大审议通过的方式。部门立法,关门立法,部门利益成为最主要的考量因素,就不可能避免规则制定者和执行者角色于一身可能出现的种种弊端。最严重的后果就是相关部门不断自我赋权,不顾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更不顾效率原则,只强调改革可能的负面效果,而不是通过制度的完善予以避免,最终形成自身管理权限扩大的结果。
从部门立法的历史结果来看,未来出台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甚至有可能比征求意见稿在改革方向上更有所收缩,这绝非大家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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