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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公开征求对《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修改意见的公告
我市现行《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自今已近3年。期间,国务院根据《物权法》对原《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省物价局也下发了《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原《暂行规定》需作相应的修改,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市物价局组织调研提出了《〈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发表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反映。
1:物价局
联系电话:2809813、2873819 传真:280818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信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西路6号市政府行政中心四号楼二楼
2:东江时报
热线电话:2859285、1343772345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3:今日惠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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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7〕29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惠城区范围内的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其他各县(区)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各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在政府指导价内协商确定。
条件不成熟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应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代表共同成立价格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的业主代表需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价格协调小组业主代表人数应根据全体业主人数确定,一般为5至19人。物业服务标准调整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本审核。由价格协调小组研究聘请中介机构对本物业服务成本进行审核。
(二)公示方案。在与全体业主协商前15天公示成本审核情况及拟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方案。
(三)与全体业主协商。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集体讨论的形式,或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进行协商,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协商。
(四)公告与全体业主协商情况。通过拟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方案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85%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85%以上的业主同意。新标准执行前15天须在本区域内进行公示,同时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新的物业服务费合同。
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由物业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有关物业服务费标准和临时管理规约须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在与物业买受人签定物业买卖合同同时按照公示的服务费标准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条款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买受人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各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含变更服务收费标准)需在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了最高服务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须经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已签定物业服务合同,需提高物业服务等级的由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核定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备案、核定办法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协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地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计收,房地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与买卖合同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发生差异的,差异值为±1%以内(含本数)不作退补,差异值为±1%以上(不含本数)的按照约定的服务费标准多退少补。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 上一篇文章: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8年5月1日起正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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