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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8:12

(1997年9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一百三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7年10月25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单位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住宅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有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所有权人。

  第三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市政、环卫、远见划、交通、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工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住宅区交付使用后,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会同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房地产开发单位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本住宅区的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必须有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举行。

  业主出席业主大会,实行住宅房屋一户一投票权。非住宅房屋,每1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有一投票权;100平方米以下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每证有一投票权。

  第七条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召集。召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负责在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各业主。

  经持有10%以上投票权地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在接到该项提议后14日内就其提议的事项召开业主大会。

  第八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或者批准住宅区内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批准或者修改业主公约;
  (三)选举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六)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批准业主委员会的章程。

  业主大会的决定,须经主席会议的业主所持投票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其数额为单数,但最低不得少于5人。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审议决定住宅区房屋公共部位维护费和公用设施专项费的使用;
  (四)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住宅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重大工程项目的维修计划;
  (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物业的管理、养护和维修工作。
  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必须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应在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通知书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三章 业主公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公约,指由业主承诺,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有关业主使用、维护和管理住宅区物业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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