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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工作,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轮候和选房工作,依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制订《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轮候名册管理工作规则(试行)》和《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轮候名册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轮候名册管理,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规定,制订本规则。
一、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对在规定时限内经登记的申请户,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建立申请户轮候名册,每个申请户取得1个轮候序号。
二、轮候名册以区(县)为单位,由区(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三、轮候名册应注明申请户的轮候序号、申请人代表姓名、申请人代表身份证号、共同申请人姓名、申请户受理编号、准购户型、选房意愿表达状态、选房资格状态、选房状态、签订购房合同状态、轮候序号调整原因等事项。
四、轮候名册中的轮候序号按年份数码、区(县)代码、批次数码、轮候序号数码依次排列,由12位数码组成,其中第1至4位数码代表年份,第5、6位数码代表区(县)代码,第7位数码代表供应批次,第8至12位数码代表轮候序号。
五、轮候名册中的数码按数字从小到大依次排列,年份数码先于批次数码,批次数码先于轮候序号数码。
六、以下情况,申请户轮候序号不变:
(一)申请户确认参加选房,但由于当批次房源供应数量有限原因,未取得选房资格的;
(二)申请户取得选房资格,并按规定参加选房,但因当批次供应房源的套数或者户型有限未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七、以下情况,申请户轮候序号应发生调整:
(一)申请户确认不参加选房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确认参加选房的,其轮候序号排列在确认参加选房的申请户之后。2户或2户以上申请户有上述情况的,申请户之间排列按原顺序排列;
(二)申请户缺席选房专场、在选房专场表示放弃选房权利的,或在选房专场未按规定签订选房确认书、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的,作为放弃选房权利,其轮候序号排列在当批次选房户轮候序号之后。2户或2户以上申请户有上述情况的,申请户之间排列按原顺序排列。
八、以下情况,申请户轮候序号应作废:
(一)申请户两次确认不参加选房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确认选房的,原取得的轮候序号作废,该申请户按规定可以重新参加下一批次的摇号排序;
(二)两次放弃选房权利的,轮候序号作废,该申请户按规定5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九、轮候序号调整和作废,按批次供应完毕后由区(县)住房保障中心统一进行调整或作废,通过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网站、区(县)政府指定媒体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予以公布,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户。
十、轮候名册实施信息化管理,使用全市统一管理软件,并按批次为单位由区(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存档。
十一、本工作规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试行)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管理,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制订本规则。
一、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对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请户(以下简称选房户)组织公开选房活动,确定选房户选购的房源。
二、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可以根据选房户数、选房现场条件、房源供应、选购户型等因素,分场次安排选房户参加选房。
三、区(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公告具体选房时间,并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选房户,告知选房户选房场次、时间、地点、选房规则以及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
四、选房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由公证部门全程公证并出具公证证明。市住房保障中心对选房活动实施过程监管。
五、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应选择适合场所,作为选房现场。选房现场内分检录区、信息发布区、候选区、选房区和休息区等功能区域。
六、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应提前或在选房现场向选房户提供当场次可选房源信息资料。
七、选房户参加选房,需携带身份证明、登记证明、轮候排序证明和取得选房资格的书面通知等证明材料。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在选房现场检录区对选房户携带的证明材料进行验证。
八、经验证通过的选房户可以进入选房现场候选区,等候参加选房。选房现场一般允许每户2名家庭成员进入候选区等候参加选房,2名家庭成员中1人应是申请人代表或持有申请人代表书面委托的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因故不能到选房现场参加选房的,应书面委托他人参加选房。
九、选房户在选房现场应遵守现场秩序,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
十、选房现场应设立房源信息大屏幕,提供选房户在候选区和选房区观看选房动态信息和可选房源信息。选房区应设立选房操作设备和预选操作设备。选房操作设备提供选房户正式选房。预选操作设备提供选房户在正式选房前预先浏览房源信息和模拟选房操作。
十一、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在选房现场设主持人,主持人负责宣布选房活动开始,并宣读选房规则。
十二、选房现场由主持人(或通过电子设备)按轮候序号的次序进行叫号,被叫选房户可以到选房区进行预选和正式选房。每户选房户只能由1名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委托的人员到选房区进行预选和正式选房。
十三、主持人(或叫号电子设备)连续叫号3次,被叫选房户未到选房区或不作应答的,且在主持人宣布当场次选房结束之前进入候选区的,视为迟到。主持人(或叫号电子设备)连续叫号3次,被叫选房户未到选房区或不作应答的,且在主持人宣布当场次选房结束仍未进入候选区的,视为缺席。
十四、选房户进入选房区后,可以在现场工作人员指导下,在预选操作设备前进行预选。当主持人或工作人员告知该户可以进行正式选房时,该户可以进行正式选房操作。
十五、选房户应自行操作选房设备。操作设备确有困难的选房户,应在现场签署委托工作人员操作选房设备书面说明。选房户操作选房设备时间限定为3分钟。超过3分钟未确认房源且未作放弃表示的,视为超时。
十六、选房操作设备提供选房户确认房源和放弃选房两种 选择。选房户在选房操作设备上确认选购房源后,不得再作更改。选房户在规定的操作时限内未确认房源或表示放弃房源的,视为放弃选房权利。
十七、选房户迟到和超时的,可以在当场次其他选房户完成选房后补选房,2户或2户以上选房户有上述情况的,选房户之间排列按原顺序排列。再次超时的,视为放弃选房权利。选房户缺席的,可以在该批次选房户选房结束后参加选房,2户或2户以上选房户缺席的,选房户之间排列按原顺序排列。
十八、选房户选购房源,单场次所剩余候选房源套数少于规定套数的,选房户可以表示暂缓选房。暂缓选房的选房户,可以按原轮候序号参加下批次选房。规定套数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住房保障中心确定。
十九、选房户确认选购房源后,应在现场与区(县)住房保障中心签署《选房确认书》。
二十、选房现场应实施全过程录像,记录选房户选择房源全过程。
二十一、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在选房结束后的3天内对本批次选房户选房结果通过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网站、区(县)政府指定媒体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等予以公布。
二十二、本工作规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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