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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调整经济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请政策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37:18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地产管理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解决拆迁困难居民住房问题,扩大住房保障受益面,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经济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请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费标准
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中的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费“平房低于10万元、楼房低于18万元”的规定,统一调整为“拆迁补偿安置费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
二、自2005年9月1日起,与拆迁单位签定《天津市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拆迁安置补助协议》的拆迁家庭,可以申请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和购买经济适用房。
(一)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是指1990年4月1日前建的、长期住人并落有正式户籍的房屋。
(二)申请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拆迁家庭,需提供证明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所建时间的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房地产税交款书,或远年立户违章建筑工程执照,或维修工程执照,或使用人户籍1990年4月1日前在该处落户的户口簿等),在与拆迁单位签定《天津市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拆迁安置补助协议》后,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或购买经济适用房。
(三)居住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拆迁家庭的拆迁安置费,按照《天津市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上记载的“各项费用总计”金额认定。
三、自2005年9月1日起,经济租赁房全部实行招租补贴方式。符合经济租赁房申请条件的拆迁家庭,可按照《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持所需申请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负责房屋拆迁的拆迁单位办理申请手续。
四、调整经济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请政策后,经济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受理、公示、审核、发证程序不变,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天津市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拆迁安置补助协议》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下载:
天津市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拆迁安置补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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