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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房屋权属登记中对房屋质量证明审查的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2:29
【发布日期】2006-6-7 【实施日期】2006-6-7 【发布单位】 【文号】锡房产(2006)4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无锡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的意见》(锡安办[2005]17号),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私人自建住宅房屋除外)申请权属登记时,房屋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2、尚未通过房屋竣工验收已经投入使用的房屋,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申请人无法提交房屋竣工质量验收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市、县(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采用《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应为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可以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采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应为B级以上,采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应为B级以上。
3、各级房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房屋安全使用监督管理职责,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各类房屋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危险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加固和排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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