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颁发上海市耕地占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颁发上海市耕地占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37:55
财税[200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 上一篇文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