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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物业管理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引(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突发公共事件
第三章 自然灾害中的应急预案
第四章 事故灾害中的应急预案
第五章 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急预案
第六章 社会安全事件中的应急预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中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企业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及《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建筑区划内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总结分析等应急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或者威胁地区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危害的需要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事件。
第四条 本指引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快速反映的工作原则。立足于保障建筑区划内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坚持预防为主,建立高效、科学的应急组织体系,并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依法组织应急工作的开展,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充分发挥全体物业服务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 突发公共事件
第一节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第五条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可分为四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灾害、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治安、消防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第六条 按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划分,依照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确定;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是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主要依据。
第二节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基础保障条件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成立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物业服务负责人为责任人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研究、决定和部署建筑区划内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在预防和处置建筑区划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中,物业服务企业的领导小组应当服从和服务于建筑区划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机构的领导和指挥。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公司应急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建设应符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有预见性和前瞻性,并重点突出其实际可操作性。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应有的放矢,可细化到地震灾害、气象灾害、消防安全事故等具体公共事件上。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就公司应急体系、制度对所有物业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培训,以提高员工处理应急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根据情况可开展对建筑区划内业主、使用人进行应急基础知识、逃生技能、如何防范突发公共事件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活动。
定期在建筑区划内开展公共突发事件的模拟演练,并尽量动员业主、使用人参加,以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建筑区划内大力开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理流程或逃生技能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建筑区划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如已影响或可能影响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的正常生活、工作时,应通过“恰当、合理”的方式(便于查看、传播面广)及时告知业主及客户。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如下保障工作:
(一)人力保障物业秩序维护、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护、环境维护等岗位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力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这些岗位人员的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
(二)资金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应储备一定数额的预备资金,以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资金需求;
(三)物资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应储备一定数量企业所需应急救灾物资。当突发公共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筹备救灾物资,确保建筑区划内的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四)信息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完善本公司应急信息发布体系及管理制度。突发公共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监控、巡逻等重点岗位应及时将信息上报项目、公司负责人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或急救机构。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第一时间上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寻求救援和指导,并通过正确渠道获取政府权威部门和机构发布的关于公共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预报信息。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建筑区划内发生的公共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五)交通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通道的畅通无阻;随时保持楼道、消防通道的完好,不得占用、堵塞消防和逃生通道;保持应急疏散标识、交通疏导指示牌等的正常使用。
(六)秩序维护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生命财产安全。
(七)应急技术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应保持建筑区划内监控、录像设施设备的完好,并按规定时间进行维保,出现故障应及时组织维修。
配电箱、水泵房、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应按规定组织巡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减少因设施设备故障引起突发灾害的可能性。
- 上一篇文章: 《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大发改收费字[2009]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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