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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房产证“加名”“减名”均免征契税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1:27

  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对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根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早在2011年,针对婚前“房产证加名税”该不该征,曾引起过极大的争议。

  据某网此前消息,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婚姻法》适用的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前个人按揭买房,离婚时房子归产权登记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有消息称,婚姻法新司解引发各地房产证“加名热”。

  随后不久,南京市地税部门即发布消息,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将征收契税。具体缴纳办法是按照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

  南京地税还表示,夫妻间对婚前房产加名征税,南京并不是第一家,“目前,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都已针对这一行为征收契税。”与此同时,北京、上海、广州则表示暂不征收房产加名税。“房产证加名税”分成征与不征两个派系。

  随着争议越来越大,2011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时隔两年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次的通知则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房产证“加名”或“减名”均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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