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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贵阳市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房管局关于《贵阳市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房管局反馈。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贵阳市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国家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贵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及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二、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及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三、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适合作廉租住房的原有公有住房;
(二)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承租廉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生活和住房困难户;
(二)以贷款方式购买住宅后,因经济收入水平下降,不能按计划偿还住房贷款,依法需要腾房清偿债务的;
(三)因灾害原因失去住所,确需政府安置的城市居民。
五、申请承租廉租住房,应当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租赁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身份证及户口簿;
(二)家庭人口、收入情况的证明;
(三)现住房情况证明;
(四)需要腾房清偿住房贷款的,应提交有关清偿的法律文书;
(五)因灾害导致失去住所的,应提交所在区政府和办事处的证明。
六、廉租住房的审批机构廉租住房审批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民政局、省、市总工会、省、市房改办、市监察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
七、廉租住房的审批原则、调查及工作程序(一)廉租住房的审批,按照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根据公平公开、综合平衡、轮候配租、社会监督的原则进行。
(二)对申请人有关情况的调查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办事处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三)廉租住房审批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审批会议,就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调查了解的情况进行审议。审议时,涉及申请人所在地的办事处或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当参加。
(四)如经批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通知申请人并办理有关手续,签订租赁合同。
(五)属于因灾害原因需要立即安置的,经审批小组组长同意,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先行安置。待下一审批日再予确认。
八、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廉租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因素确定。
九、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现公有住房经认定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租金标准按上条规定执行。符合房改政策规定的减免对象,按房改政策执行。
十、廉租住房应按照《贵阳市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服从物业管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一、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
十二、承租廉租住房的住户实行每年复审一次。因家庭收入情况改变,属职工的由劳动部门、属干部的由人事部门、属居民的由民政部门认定后,不应再租住廉租住房的,由市房管局子以限期收回;超过期限不腾退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商品租金标准计收。
十三、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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