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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应向谁申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3:47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我是一名房地产公司的会计,我的公司是由另外两个房地产公司为了合作开发某个住宅小区而投资成立的新公司,关于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谁管理,本地的国、地税部门存在争议。我公司具体情况如下:一、联营开发房地产。甲公司由于缺乏资金,2006年5月16日,与乙公司签定项目联营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以A地块作价8000万投资入股,占51%;乙公司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占49%。其中:甲公司企业所得税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二、成立新公司。为单独核算A地块利润,甲、乙公司商定成立新公司,对A地块进行开发。2006年6月6日,甲、乙两公司申请成立丙公司,由于工商部门规定土地不可作为投资,因此甲、乙两公司投资货币资金5000万元成立丙公司,其中:甲公司投资2550万元,占51%,乙公司投资2450万元,占49%。同时,甲、乙公司2006年5月16日签定项目联营协议仍然有效,两公司未再签定其他投资协议。三、甲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情况。取得土地。甲公司2005年6月17日通过拍卖方式取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证。转让土地。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甲公司于2006年6月8日通过转让方式作价8000万元将A地块转让给新成立的丙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当地国税、地税部门对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第四条理解不一致,请问我公司该向国税申报还是地税部门申报企业所得税。 蒋 会 计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征收管理机关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若丙公司2006年前未享受减免税优惠,则征收机关不作调整;若丙公司2006年已享受减免税优惠,则视同非新办企业,征管机关按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第二条办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我是一名房地产公司的会计,我的公司是由另外两个房地产公司为了合作开发某个住宅小区而投资成立的新公司,关于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谁管理,本地的国、地税部门存在争议。我公司具体情况如下:一、联营开发房地产。甲公司由于缺乏资金,2006年5月16日,与乙公司签定项目联营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以A地块作价8000万投资入股,占51%;乙公司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占49%。其中:甲公司企业所得税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二、成立新公司。为单独核算A地块利润,甲、乙公司商定成立新公司,对A地块进行开发。2006年6月6日,甲、乙两公司申请成立丙公司,由于工商部门规定土地不可作为投资,因此甲、乙两公司投资货币资金5000万元成立丙公司,其中:甲公司投资2550万元,占51%,乙公司投资2450万元,占49%。同时,甲、乙公司2006年5月16日签定项目联营协议仍然有效,两公司未再签定其他投资协议。三、甲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情况。取得土地。甲公司2005年6月17日通过拍卖方式取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证。转让土地。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甲公司于2006年6月8日通过转让方式作价8000万元将A地块转让给新成立的丙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当地国税、地税部门对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第四条理解不一致,请问我公司该向国税申报还是地税部门申报企业所得税。 蒋 会 计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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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征收管理机关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若丙公司2006年前未享受减免税优惠,则征收机关不作调整;若丙公司2006年已享受减免税优惠,则视同非新办企业,征管机关按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第二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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