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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案例详解:调控新政下二手房交易要交多少税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4:02
2006年5月29日,九部委出台房产宏观调控新政,二手房市场反响强烈。对于消费者而言,最为关心的就是在新政下进行二手房交易到底如何交纳税费。近日,记者咨询了北京中原三级市场部专业人士,对二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及已购公房交易时所交纳税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消费者有所帮助。 A 二手商品房 2005年5月29日,九部委联合出台《意见》中对营业税征收标准有了重新规定:即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按差额征收营业税。此政策出台后,使得超过80%的二手商品房被划入征收营业税的行列。 不足5年房产:王女士于2003年5月买了一套80万的房产,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欲于近期以100万卖给金先生。对于此房屋来说,其房产未超过5年,需要交纳全额营业税。则买卖双方需要交纳的税费见表一。 满5年房产:王女士于1999年4月买了一套50万总价的房产,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近期欲以80万卖给杨先生,其房产超过5年。则买卖双方需要交纳的税费见表二。 (注:如果该房产为非普通住房,则需要差额征收营业税=(销售价格-原购房价格)×5.5%。以本例来说,如果该住房为非普通住房,营业税为(800000-500000)×5.5%=16500元) B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的上市年限是以5年来区分的。 5年以内出售:王女士于2003年10月在回龙观购得一套15.9万的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由于个人原因将于近期出售。该房产未超过5年。对王女士来讲,该房产只能出售给满足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人,且出售价格不应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则买卖双方需要交纳的税费见表三。 5年后出售例:王女士近期打算以25.2万总价卖出2000年在天通苑购置的一套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当时购入价为18.5万元。王女士买房时间超过5年,则该房可以市场价出售给任何消费者。则买卖双方需要交纳的税费见表四。 C 已购公房 已购公房不存在年限问题。 案例:王女士有一套1993年的已购公房,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该房产于2006年5月首次上市交易,欲以总价42万卖给曾先生。则买卖双方需要交纳的税费见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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