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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城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37:10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保障建筑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城区区辖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 下城区成立建筑工地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建筑工地突发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建设局、区安监局行政负责人担任,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负责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施工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监督、指导、协调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条 区建设局负责全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辖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负责行业监管范围的建筑企业或建筑工地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本辖区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三)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四)参与本辖区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五)组织开展本辖区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六)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七)组织开展本辖区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八)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 各街道负责管辖区域范围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检查管理工作;负责由本街道建设、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管辖区域内施工安全日常检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建议区建设局、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排除;对拒不改正的,报告区建设局、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责令排除的同时,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并报告区建设局、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 区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建设、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并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排除;对拒不改正的,报告区建设局、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八条 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区建设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反映或者举报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对施工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到区建设局和属地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进行施工安全备案。并提供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第十三条 监理项目部应有专人负责施工安全监理,并实行监理安全例会制度与安全周检制度。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的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工具,并告知其正确的使用方法。施工企业应当使用合格的施工机具。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实行总分包的建筑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下列危险作业,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当编制专项施工安全设计,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一)基础施工;

  (二)地下工程施工;

  (三)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和拆除;

  (四)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和架设机具拆装;

  (五)模板工程;

  (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七)其他危险作业。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专业检查、职工自检、定期检查和安全日检制度。对于施工安全设施、架设机具、机械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检查、维修和保养登记簿。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必要的预防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设施。

  第二十六条 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二十七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于1小时内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十九条 事故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建筑工地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规定组织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监察局开展事故调查。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整改不力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造成相邻建筑物和设施损毁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施工企业违反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 违章施工或者施工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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