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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1996年12月1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银行工程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工程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和选拔人才,促进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业务,根据国家深化职称改革、建立和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建设银行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暂设初级资格、中级资格两个级别。考试制度实行后,不再进行工程专业初、中级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分行为评定相应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而组织的考试一律停止。
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行统一考试获得工程专业初、中级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四条
初、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
1.
基础知识:商业银行基本知识、公文写作、计算机基本操作与应用。
2.
专业与实务:按建设银行岗位设置分为计算机应用、工程造价管理、项目评估三个专业。
(1)计算机应用:计算机原理、计算机系统结构、计算机网络、计算机软件工程。
(2)工程造价管理:基本建设概预算、建筑工程概论、工程造价。
(3)项目评估:项目评估概论、财务管理、工程技术与管理。
3.
外语:英语。报考其他语种的人员参加国家或地方组织的有关考试。
第五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2.
热爱建设银行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遵守员工行为规范。
3.
在工程岗位工作。
第六条
报名参加工程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五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
报名参加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五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
2.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专业工作满4年。
3.
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工程专业工作满2年。
4.
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
5.
获博士学位。
第七条
参加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审批,经人事教育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八条
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科目全部合格者,颁发建设银行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
第九条
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总行统一负责。实行全行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考试参考用书、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本地区的考务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须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资格证书的人员,将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且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2年4月18日发布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的暂行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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