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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国房字[2004]134号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2004年2月23日颁布,2004年3月1日实施)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情况公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情况公告制度》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情况公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保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议出让是指原划拨用地、过去已批准由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待开发用地,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出让。
第三条 协议出让情况公告制度,是指将每宗协议出让用地的基本情况,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的制度。
第四条 协议出让公告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地址、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容积率、出让金总额、出让年限等内容。
第五条 协议出让情况公告程序如下:
(一)由估价所负责将每月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进行整理,按规定格式拟定公告文件,每月5日前呈分管局领导审批。
(二)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局办公室负责送局信息中心上网公告,并同时由估价所抄送局纪监室。
第六条 公告内容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页(网址:www.laho.gov.cn)的土地出让专栏上发布,每次公告时间为1个月。
第七条 本制度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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