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武汉市被拆迁住房困难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试行办法
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被拆迁住房困难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房产局,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武政〔2005〕30号)文件规定,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被拆迁住房困难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六日
武汉市被拆迁住房困难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力推动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拆迁工作,优先安置建设项目中的被拆迁住房困难户,根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武政[2005]30号)及《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登记及摇号销售试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被拆迁住房困难户是指《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6月6日)颁布实施后,签定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实行货币安置并取得《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的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被拆迁人)。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被拆迁人情况综合和组织协调工作;市房产局负责落实被拆迁人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局负责拆迁安置建设项目及被拆迁人的核准工作;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被拆迁人的购房登记和销售工作。
第四条 被拆迁人定向安置房源数量的确定。由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房源及拆迁项目进展情况,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向市房产局、市规划局提供《辖区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房源需求情况调查表》和安置方案及安置房源计划数量,经核实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按预留房源数量定向统筹安排和实施。
第五条 安置房源预留时间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取得《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半年内有效。逾期未安置的预留房源由市房产局统一收回,面向已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社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
第六条 被拆迁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
(一)资格审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被拆迁人须按规定先到户籍所在地辖区房产局申请购房资格,取得《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
(二)被拆迁人持《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到辖区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并领取《被拆迁住房困难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
(三)被拆迁人持《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被拆迁住房困难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和本人身份证到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售楼部办理登记手续。开发企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登记先后顺序,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
第七条 优先购买时间。符合优先安置的被拆迁人,必须在领取《被拆迁住房困难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后一个月内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逾期优先认购资格自行取消。
第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二月六日
经济适用房政策法规相关知识,推荐阅读: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暂行办法
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上一篇文章: 关于驻锡部队(市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和驻锡部队(市区)干部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