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东区、西区、仁和区和工业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意见
发文单位: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文 号:攀府发[2005]74号
发布日期:2005-7-27
执行日期:2005-7-2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工业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依法履行市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和宏观调控职能,建立政府统一征地、统一供地和统一收益分配的机制,实现市辖三区和工业新区土地的优化配置,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我市东区、西区、仁和区和工业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土地征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是东区、西区、仁和区和工业新区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市国土资源局是负责组织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土地征收。
(二)撤销“攀枝花市国家建设用地统一征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健全市土地征收机构。市土地征收机构负责东区、西区、仁和区范围内土地征收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负责指导米易县、盐边县、工业新区土地征收工作;负责跨县级行政区域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协调工作。
(三)工业新区国土局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承担工业新区内土地征收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东区、西区、仁和区内单独选址和跨县级行政区域项目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可委托各区国土资源局承担土地征收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四)市国土资源局及受委托部门实施土地征收,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和听证程序,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年度计划。对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合理补偿。对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依法妥善安置。
(五)新征收土地的资金来源。属城市建设需要按批次征收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筹措,也可通过市、区两级政府共同筹措。属工业新区征收土地的,由工业新区管委会筹措。属单独选址项目定向供地的,通过收取用地单位征地预付款筹措。
二、关于土地储备
(一)攀枝花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负责东区、西区、仁和区(工业新区除外)内土地的储备以及储备土地的加工整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实施土地储备。
(二)土地储备的范围包括: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国有土地;被依法没收的土地;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改制、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三)各类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土地供应,原则上从土地储备库中提取。进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未完成拆迁安置和必要的加工整理的不得供应。储备土地的加工整理,严格实行项目工程招投标制度。
(四)土地储备资金由市政府土地收益安排和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解决,严格实行封闭运行,由市国土资源局管理,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监管,每半年向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报告。
三、关于土地供应
(一)市政府是东区、西区、仁和区和工业新区土地供应审批的法定主体。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拟订供地方案、签订供地协议,组织具体实施。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列入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的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同时征收划拨土地成本。划拨土地成本征收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经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前款以外的项目用地(依法占用集体土地除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的方式供地。
(四)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公开向社会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中,商品住宅用地以拍卖方式出让。
(五)工业类项目用地,在符合《攀枝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促进攀枝花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指导目录》和《攀枝花市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定额标准》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各区政府对列入我市鼓励类工业项目招商,可签意向性供地协议;对列入我市限制类工业项目招商,获市政府批准后,可签意向性供地协议;对淘汰类工业项目以及列入国家《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项目,不得签订意向性供地协议。
(六)市政府建立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调节补贴资金,由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80%、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10%构成,用于补贴鼓励发展的重大工业和现代物流业项目地价成本。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制定。
(七)除下列项目外,其余住房用地一律不予审批:
1、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商品住宅项目;
2、经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
3、经政府批准的各类拆迁安置用房建设项目;
四、关于土地收益征管与分配
(一)土地出让金、年租金、划拨土地成本等政府土地收益,由市国土资源局在签订供地协议时征收,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代征代管。
(二)政府土地收益全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土地开发、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和加工整理、征地调节资金、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调节补贴等规定用途,具体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三)新征土地获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供地价格-土地成本-税费),市和该土地所在区按6:4的比例分成,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清算分配。工业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益全额返还工业新区管理使用。
五、关于遗留问题的处理
(一)本《意见》下发前,由各区政府及其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用地并已实施建设的项目,按下列原则处理:
1、199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前的用地,尚未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办理土地登记。
2、1995年5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的用地,依法应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而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用地者取得土地时的出让金征收标准核算和计征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其余用地直接办理土地登记。
3、1999年1月1日以后的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办理土地登记。
闲置的土地依法收回储备。
(二)本《意见》下发前,由各区政府起报省政府批准统征的存量土地,由各区政府组织清理,于2005年12月31日前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补偿和拆迁安置未落实的,仍由各区负责兑现落实。已征土地统一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由市政府统一供应。经营性项目土地出让收益按供地价格计算20%留市,80%返区,其余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全额返区,专项用于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
(三)2005年6月30日前已与各区政府签订意向供地协议使用集体土地,符合城市规划,并实施建设的项目用地,仍由各区政府继续实施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集体土地依法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对已签订意向供地协议但未实施的项目,各区政府停止协议执行。
(四)本《意见》下发后,各类违法批地供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纪委《关于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川纪发[2002]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
六、市政府过去出台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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