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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我国改革土地管理体制、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和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重大举措。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对增强我区各级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能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当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对我区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土地利用以及土地执法监察等方面情况的监督检查,主动汇报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在制定土地管理及调控有关重大政策时,要认真听取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履行国家土地管理职责的合法性。
二、积极主动配合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为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开展各项监督、检查、调研工作提供便利,按照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有关调查、审核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数据,不得推诿或瞒报。对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交办的有关信访、举报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或查处,并及时报送调查处理结果。
三、认真落实督察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对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在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及督察建议,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要按照督察时限、内容等有关要求,保质保量地做好整改工作,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
四、建立情况报告制度。自治区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时,需报送国务院审批的,要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要及时将批准文件报送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将我区出台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工作简报和有关资料定期报送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对涉及土地管理的紧急情况和特殊事项的处理情况,要及时向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汇报,积极争取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的支持和帮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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