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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的规定,为落实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坚守 18亿亩耕地“红线”,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制定了《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检查工作方案》),现予印发实施。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照《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抓紧组织有关部门完成2008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于2009年4月底前将自查工作报告呈报国务院。三部局将适时对各地自查工作进行抽查。对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履行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耕地保护有关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国家统计局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要求,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坚守 18亿亩耕地“红线”,特制定2008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调查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
二、组织机构
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统计局(以下简称三部局)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重大事项。在国土资源部设办公室,负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等工作。
三、检查内容和要求
根据国办发(2005)52号文件规定,要重点对以下工作进行检查,并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附件1-6表,准确上报主要数据。
(一)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检查各省(区、市)2008年耕地面积变化情况,重点检查自然灾害损毁、非农建设、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情况,并对净增减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检查2008年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度非农建设占用、生态退耕、绿色通道建设、农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减少基本农田情况,非农建设占用包括国务院批准非农建设占用、省级以下政府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际占用、未经依法批准占用情况;检查补划基本农田,包括补划的地类、面积和质量情况。对基本农田净增减情况和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三)检查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执行情况。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200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重点检查2008年依法审批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和实际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实际建设占用耕地包括当年审批当年占用、往年审批当年占用,以及违法占用等情况。对当年超计划批地和用地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四)检查补充耕地计划完成情况。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补充计划指标,重点核实2008年实际补充耕地情况,包括使用新增费、开垦费、复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以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情况,并对未完成补充计划的情况和原因作出说明。
(五)检查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依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重点检查2008年度完成法定占补平衡任务情况,包括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先补后占,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情况,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情况。
(六)检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目标责任制完善制度、实施考核、落实奖惩,以及在省级政府与地市级政府分解指标、签订责任书等情况。
(七)检查2007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检查步骤
(一)省(区、市)自查。各省(区、市)政府于2009年4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2008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并向国务院提交书面报告。
(二)三部局抽查。三部局以日常监管情况为基础,结合各省(区、市)自查情况,研究确定抽查的重点地区,于5月中旬前完成抽查工作。
(三)综合评价。三部局根据各省(区、市)自查情况、三部局抽查情况和日常监管情况,按4:3:3的权重,对各省(区、市)进行综合打分。各项权重的具体分值按7项检查内容分解细化设定。其中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低于新一轮规划确定的2010年指标的,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达不到法定要求的,不进行综合排名,不享受奖励政策。
(四)向国务院报告。三部局汇总检查情况,对全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作综合评价,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综合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形成2008年度检查报告呈报国务院。
(五)落实整改工作。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督促省级人民政府落实整改情况,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
五、检查结果的处理
对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在安排2009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给予奖励,并在安排中央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
对于目标履行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纠正,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酌情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整改不力的地区,由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表1:2008年度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 单位:万亩 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 年末基本农田面积 基本农田占用补划 占用(减少)情况 补划(增加)情况 合计 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面积 城镇村非农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面积 面积 地类 小计 国务院批准 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批准 其他原因 小计 国务院批准 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批准 其他原因 1 2 3 4 5 6 7 8 9 表内关系:1=2+6;2=3+4+5;6=7+8+9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 1.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指《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面积。 2.地类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填写至二级类。
表5:2008年度耕地基本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 单位:万亩
2008年末耕地
面积 耕地利用情况 耕地质量情况 水田
面积 水浇地
面积 旱地
面积 高产田
面积 中产田
面积 可改造中产田面积 低产田
面积 可改造低
产田面积 1 2 3 4 5 6 7 8 9 表内关系:1= 2+3+4;1=5+6+8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确定不同区域高产田、中产田、低产田参照以下指标,单位为公斤/亩。
类型区 参照粮食作物 高产田 中产田 低产田 涉及省份 东北平原区 玉米或水稻 >600 400-600 <400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 华北平原区 玉米和小麦 >800 500-800 <500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安徽 北方山地丘陵区 玉米和小麦 >600 300-600 <300 辽宁、内蒙古、山东、山西、河北、河南、北京、天津 黄土高原区 玉米和小麦 >500 300-500 <300 陕西、甘肃、宁夏、内蒙古、青海、山西 内陆区 玉米或小麦 >600 300-600 <300 甘肃、宁夏、内蒙古、新疆、青海、西藏 南方稻田区 水稻和小麦 >850 550-850 <550 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重庆、四川、海南、福建、浙江、安徽、上海 南方山地丘陵区 玉米和小麦 >800 500-800 <500 湖北、湖南、江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重庆、四川、海南、福建、浙江、安徽
备注:1.产量指标为当地前三年正常年份的平均产量,除薯类作物按5:1的比例进行折算外,其他粮食作物直接累加;
2.非粮食作物按邻近地块的参照粮食作物产量折算。
表6:2008年耕地质量监测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
全省耕地质量监测点数(个) 是否形成耕地质量年度报告制度 是 □ 否□ 监测点涉及耕地土壤类型 土类数:个;亚类数 个;土属:个。 监测点涉及的主要作物 主要包括: 是否有耕地质量监测专项资金 否 □ 是 □,年度专项资金万元。 农业部门参与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情况 部分县市参与 □ 全部参与 □ 全部没有参与 □ 农业部门实地勘察情况 部分县市 □ 全部实地勘察 □ 全部没有实地勘察 □ 采集土样及检测情况 部分县市 □ 全部实施 □ 全部没有实施 □
填报单位: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表中带选项的内容,请在相应栏后的 □ 内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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