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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大连市财政局
文 号:大财预[2004]529号
发布日期:2004-12-1
执行日期:2004-12-1
各区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发[2004]85号),我们制定了《大连市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大连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大连市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农业土地资源,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发[2004]85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为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从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比例划出并实行专账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大连市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比例,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15%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统一确定的,地方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和15%的比例计算,我市各区市县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标准为:
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13.5元/平方米
旅顺口、金州:9.75元/平方米
瓦房店:7.05元/平方米
普兰店、庄河:6.15元/平方米
长海:4.5元/平方米
开发区(含度假区)、保税区、高新园区:9.75元/平方米
第五条 为加强市政府的综合调控能力,各区市县要将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15%集中到市财政,由市政府统筹使用。
第六条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按规定的标准和用途足额划缴和使用,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并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第七条 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入科目,将“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取消;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或其他科目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后的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 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支出科目,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支出”下增设8503项“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反映用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安排的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第九条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季统计土地出让面积,连同宗地、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一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市国土房屋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 各区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并按照专账管理的原则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由财政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按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县级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85%部分)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将属于市级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15%部分)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市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
第十一条 鉴于市本级土地出让金收入已经采取了直接缴库方式,市本级土地出让金在缴库时暂全部在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中反映,待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季统计土地出让面积送市财政局后,市财政部门据此计算出应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开具“收入更正通知书”,按季度将应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从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中调整到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送市国库办理科目调整。
第十二条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以及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
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漠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基本农田建设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具体包括: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的建设;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等。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属于政府预算收入的组成部分,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和支出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房屋局将会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提取比例、收入征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提取比例不足的,将督促其限时足额划入,督促未果的,依法强行划入专账;对未按规定上划市级集中资金的,市财政将通过年终结算双倍扣回;对违反专账管理规定的,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对违反支出范围的,将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收回专账;对挪用专账资金的,除依法追缴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区市县政府要定期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报市财政局、市国土房屋局。
第十六条 各区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和市国土房屋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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