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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双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永春至永定(闽粤界)高速公路龙岩段是海西高速公路网莆田至永定(闽粤界)横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设对完善路网布局、提高国防交通保障能力、带动闽粤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龙岩段线路全长161公里,其中新罗境内61.4公里,涉及苏坂、雁石、江山、铁山、西陂、龙门、红坊等7个乡镇33个村。为确保双永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地单位(人)和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05]5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及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龙岩市和新罗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地补偿安置
1、新罗区境内水田(菜地)、园地和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1)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征地补偿标准(见附表)。
(2)中心城市规划区外的征地补偿标准。
以土地报批上报的“双永高速公路龙岩段(新罗)征地补偿标准”为基础,针对新罗区部分乡镇其他项目现行征地补偿标准高于上报标准的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由新罗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龙政综[2008]372号文件执行。
3、养猪场的征迁补偿标准,按龙政综[2001]272号文和龙政综[2008]372号文执行。
4、严格红线内征迁原则,对由于工程建设中变更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红线外征地、拆迁的,由项目业主与新罗区高指协商确定。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由项目业主与当地政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商定土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和林地植被恢复费等,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拆迁安置补偿
(一)中心城市规划区拆迁安置
考虑到中心城市规划区建筑物拆迁数量主要集中在集体土地,其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其中拆迁涉及独立工矿企业等仅实行货币形式补偿,不予安置。房屋结构分框架、砖混、砖石木、土木等四类结构。
1、实行货币补偿。
(1)合法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该拆迁地块货币补偿价格(1400-1600元/㎡)-[多层安置房框架结构重置价(830元/㎡)-被拆迁房屋相应结构的重置价×成新率](具体价格按照龙房拆[2008]26号文件标准报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价=该拆迁地段市场评估综合价-[重置价(830元/㎡)-被拆迁房屋的建安工程单价×成新率]。
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多层框架结构830元/㎡,多层砖混结构730元/㎡,砖石木结构640元/㎡,土木结构570元/㎡。
被拆迁房屋的完损等级和房屋成新根据有资质的房屋估价单位评估确定。根据龙政综〔2006〕149号文件规定,经有权机关认定的营业用房货币补偿价由公开抽取的估价单位根据区位和市场价格幅度按估价结果进行补偿。独立的工矿企业、仓储用房根据有权机关认定的性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补偿。特殊的按个案评估处理。
(3)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经政府有权部门认定为合法使用权的用地,除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以外的天井、庭院、宅基地等,补偿价按照龙房拆[2008]30号文件标准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六级地为209元/平方米)。
(4)为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搬迁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货币补偿拆迁户,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300元/㎡,协商期限由新罗区政府确定。若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确定的,则不享受该奖励。
(5)一次性补助三个月周转过渡费6元/㎡·月,一次搬迁补助费5元/㎡。
(6)水、电、有线电视、电话、宽带不另计补。
(7)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最后一天起一年内在新罗区内购买住房的,同值内契税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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