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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实施2006—2010年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关于实施2006—2010年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同时,终止执行渝府发〔2001〕41号文件。
关于实施2006—2010年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意见
市建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国土房管局 市规划局 市人防办
2001年以来,主城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1〕41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重点解决了城市主干道、窗口地区、危旧住房密集区等危旧住房改造工作。5年来共完成危旧房改造424万余平方米,20余万户居民告别了危旧房住进了新居,居住条件得到较大的改善。解放碑、观音桥、杨家坪、三峡广场、南坪步行街等地区通过实施危旧房改造,城市面貌得到较大的改善,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城市形象得到了提升。但是,由于历史欠账太多,我市主城区范围内还有大量的危旧房屋没有得到改造,危旧房屋改造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和繁重。为构建和谐重庆,重点解决老百姓居住困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危旧房改造工作力度,市建委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组织开展了第二次全市主城九区及经开区、高新区的危旧房调查工作。通过调查摸底,截至2005年底,我市主城区还有590余万平方米的危旧房急需进行改造。按照市政府2006年5月24日研究危旧房改造工作会议精神,市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和市人防办通过认真研究,特提出2006—2010年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实施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树立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居住条件,树立重庆城市形象的民心工程。力争在5年内实现全面改造危房、基本解决改造旧房的目标。
二、突出重点
危旧房改造量多面广,在改造工作中要突出以下重点:(一)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居住的危房;(二)危旧房密集区;(三)交通主干道两侧的危旧房;(四)窗口地区的危旧房;(五)主城区退二进三的工业企业的危旧房。
三、改造计划
2006—2010年5年内完成危旧房改造590万余平方米,具体安排如下:
危旧房改造五年计划表
万平方米 时 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改造任务 120 120 120 120 120
危 房 50 50 50 50 50
旧 房 70 70 70 70 70
四、危旧房改造的对象
(一)危房:经房屋鉴定机构检测鉴定的危险房屋;
(二)旧房:196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干打垒、捆绑式、砖柱夹壁等不配套房屋;
(三)以上两类房屋均指住宅。
五、危旧房改造政策措施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
1.拆迁危旧住宅占拆迁房屋总面积70%以上的(含70%),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按拆迁房屋总面积拆一免一点五执行。
2.拆迁危旧住宅占拆迁房屋总面积70%以下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按危旧住宅面积拆一免一点五执行,非危旧住宅按拆一免一执行。
(二)土地出让金
1.项目实行原地还房安置的,还房部分对应的土地予以行政划拨,其余商品房部分对应土地的出让金减免,按拆除危旧房面积的50%计算。
2.项目实行异地还房安置或货币安置的,土地出让金的减免按拆除危旧房面积的1.5倍计算。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危旧房改造项目的人防工程提倡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配套建设的,按建筑面积减半征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危旧房改造项目涉及的规划许可证执照费按新建面积减半征收。
(五)市政府批准本文正式发文之日前,已进行招拍挂供应土地的项目申报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按原工作程序执行;市政府批准本文正式发文之日后进行招拍挂供应土地的危旧房改造项目,按本文件规定程序执行。
(六)危旧房改造中,要加强对历史传统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若确需纳入危旧房改造的要进行专题论证和按程序报批。
(七)对个别危旧房改造困难特别大的项目,可专题上报市政府个案解决。
(八)原渝府发〔2001〕41号、渝建发〔2001〕147号、渝建发〔2002〕170号、渝建发〔2005〕19号等文件不再适用于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
六、危旧房改造工作程序
(一)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主城区危旧房改造计划初步方案,与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共同研究论证后,提出每年的危旧房改造目标任务并纳入年度房屋拆迁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二)市国土房管局根据目标任务结合每年的供地计划、城市房屋拆迁计划,将危旧房改造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的项目,并告知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划拨前期工作经费,市国土房管局按项目垫支工作经费进行摸底调查和对房屋进行检测鉴定;
(三)根据土地招拍挂程序,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向规划部门提出土地公告申请函,规划部门核发土地规划条件公告函,市规划局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对申报的危旧房改造项目进行规划论证,给出项目建设规划条件;
(四)市建委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危旧房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和认定;
(五)市国土房管局将会审认定的危旧房改造项目条件纳入土地出让的条件进行公示,公示后对项目地块进行招拍挂,中标单位向国土房管部门缴纳垫支的调查、鉴定等有关前期工作经费并滚动使用,招拍挂完成后,市国土房管局将中标单位告知有关部门;
(六)项目单位通过招拍挂取得项目用地,在按照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完善项目备案、规划许可、设计审查和环评等手续后,向项目所在地区建委申报办理相关政策减免手续,所在地区建委在审查相关资料后报请市建委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召开评审会议核定危旧房改造的具体数量,由市建委出具享受危旧房改造政策的通知,项目单位凭通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七)直管公房的危旧房改造,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房管部门编制计划,报市国土房管局按照主城区危旧房改造程序审定后,享受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政策;
(八)每季度由市建委牵头组织危旧房改造工作例会,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主持,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研究解决危旧房改造工作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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