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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建委《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的意见
为积极稳妥规范地推进“城中村”改造,提高当地村(居)民居住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改善城市环境,现就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城中村”改造经济、景观、居住三统一原则,突出主题规划
一是“城中村”改造区域规划编制,要突出主题规划、大区域规划和延伸规划;二是要统筹考虑村(居)民安置、城市景观和经济发展等因素,根据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对“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按照“改出一片新居、改出一片产业、改出一片景观”的原则,先行编制高起点、高标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三是满足土地集约化的要求,在不影响景观和环境保护的情况下,尽可能提高改造区域容积率、空地率,搞好环境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二、加强土地管理,合理确定“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
一是政府统一征地,要加强土地一级市场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和无审批权限的部门不得擅自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非农用途土地协议;二是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当地实际出发,结合区位、经济状况、村(居)民意愿等特点,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三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村民就地安置、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以及经济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同时,加强对各类费用管理的监督、审计和公示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四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34号)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三、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范“城中村”开发建设管理
一是“城中村”改造由政府组织实施,改造项目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毛地”出让为主,鼓励和吸引有实力的开发企业参与改造,但在办理土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城中村”进行经营性开发和拆迁改造;二是开发建设应当兼顾各方面利益,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要合理安排村(居)民安置、产业发展、社区服务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等项目,完善“城中村”改造后的城市功能,确保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
四、规范集体资产管理,稳妥推进村级经济组织的改制步伐
一是要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依法进行集体资产处置和企业改制;二是集体净资产应当首先用于当地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以股份形式进行投资的,要加强资金管理,降低投资风险;三是集体资产的法人股等收益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以及当地公益事业;四是集体资产处置(包括投资)和企业改制方案要依法听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企业职工的意见。
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要从土地级差收益、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资产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建立村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并加强对其资金使用和监督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二是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将失去土地的当地集体组织成员逐步纳入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范围;三是因地制宜、多形式、多领域拓宽就业渠道,创造就业机会,同时,要加强对村(居)民的劳动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确保社会稳定。
六、加强对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市政府要对“城中村”改造工作负总责,建立区(市)、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三级“城中村”改造组织管理体制。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深入调查、集体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订统一且符合绝大多数村(居)民意愿的改造政策,成熟一片,开发一片。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向广大村(居)民公开涉及其利益的事项,接受监督,切实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要加强对村(居)民的政策宣传和引导,做好思想工作,确保改造过程中的社会和谐稳定。凡因未充分征求村(居)民意愿,未取得大多数村(居)民同意,进行拆迁改造,或者由于官僚主义,工作不主动细致,政策执行混乱等,导致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并对社会稳定造成危害的,要严格追究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加强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庄改造的管理工作
各区市政府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和要求,制订所辖区域农村村庄改造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保障农村村庄改造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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