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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28: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
  
  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及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危旧房改造、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使用被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湛江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市属各县(市)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及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各县(市)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所规定的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工作。
  
  各县(市)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工作的实施部门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建设、规划、财政、公安、物价、工商、税务、教育、信访、市政、司法行政、电信、供电、供水、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人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证明,以及拆迁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专项资金不足部分,可提供价值不高于拆迁补偿资金总额10%的产权调换房源证明(两项证明价值之和不能低于拆迁补偿概算资金总额)。
  
  本条第(四)项内容包括:拆迁范围、被拆迁房屋状况(权属、建筑面积、用途)、拆迁实施单位、补偿方案(拆迁补偿资金、产权调换房源、周转用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拆迁补偿方式和期限、房屋拆除方案(含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项目内容、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房屋拆迁政策、办事程序及相关事项,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办公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政策、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实施单位或评估单位名称及其工作人员名单等事项,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规划部门应当在拆迁办公现场公示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关的房屋拆迁用地红线图。
  
  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随意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擅自变更拆迁范围,确需变更的,应当办理房屋拆迁许可变更手续。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的10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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