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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动迁补偿款应该如何分割?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19:12
李某承租公有住房,共有四个户口(李某、李某的儿子、儿媳、侄子),平时由李某和其儿子儿媳共同居住,侄子系知青子女落实政策户口迁入该房屋。因房屋太小,侄子在外租房。现房屋动迁得一笔动迁款,如何分配这笔款子与李某产生矛盾。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这里的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
日时在该处已实际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
根据有关实践操作的经验,通常在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人均不足五平方米,或两代以上同居一室。其中他处房屋的性质仅指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或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以及以旧公房出售形式购买的房屋。
还有几种情况虽不符合上述同住人的条件但也可以视为同住人,1.虽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时,因结婚已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连续居住五年以上的;2.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客观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无住房的;3.因服兵役等,户籍不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处且本市无他处住房的。
原则上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应均等分割补偿款,但有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情况的,可以酌情多分。
李某的侄子虽未在被拆房屋处居住,但是因客观情况无法居住,故理应有权利参与分割。在均等分配的基础上考虑李某年纪大等因素可适当多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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