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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合肥拆迁补偿标准
在轰轰烈烈的建设中,被拆迁群众的补偿安置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一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作。目前,合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有无新的变动?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昨日来到合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进行了详细了解,对补偿标准中群众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解读。本报记者/文 王恒/图
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实施新标准
据合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目前,该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基本政策有两个,一份是2002年出台的《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简称标准),之后,合肥市对这一规定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新标准实施后,原有《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中的其他规定维持不变,继续执行。
在标准中,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中的住宅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I类地区为环城公园路以内,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为17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在新标准中,这一地区调整为环城公园路以内的A级:宿州路与环城北路交口-环城北路-环城西路-环城南路-环城东路-寿春路-宿州路-宿州路与环城北路交口,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为3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B级:I类地区内除A级以外的地区,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为28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有合法有效证照
予以补偿安置
标准规定,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照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性质,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拆迁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房屋面积或性质与《房屋所有权证》不符的,市拆管办或拆迁人可以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屋无有效证、照,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被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安置,其中环城公园路以内,1956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 环城公园路以外,1977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建于1984年4月20日以前的农房,持有乡级政府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根据前款规定,地形图上有标注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确权的单位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建造的私人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可申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应当依照标准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及性质、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市拆管办申请裁决。市拆管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裁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了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在规定拆迁期限内不得停水停电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后,市拆管办应当及时将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以公告的形式公布。市拆管办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人应当及时将拆迁安置方案和被拆迁人房屋面积、搬迁时间、搬迁顺序号等事项公布于众。以上是补偿标准中明文规定的。
标准第十六条还规定,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水、停电、停气。超过拆迁期限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应当提前3天告知。
不适合原地安置
可实行货币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商业用房、公寓式办公楼、高层公寓、别墅等建设项目拆迁,不适合原地安置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标准规定,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间停业补助费、人员停业工资补贴。被拆迁人使用拆迁货币补偿款购买房屋,凭拆迁补偿协议书,有关部门给予减免相关契税。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采取原地安置或易地安置的方式。 采取易地安置的,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外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30%~40%;从环城公园路外一环路内迁到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迁到二环路外安置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安置面积再无偿增加10%~20%。
自行过渡安置
支付临时补助费
标准还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对被拆迁人实行一次性安置或过渡性安置方式。
采取自行过渡安置的,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拆迁人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30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00%;超过12个月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00%。
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
可能吊销许可证
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管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标准第五十一条,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违反协议,逾期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市拆管办对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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