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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责任者 】中山市国土局
【文件编号】中国土报[1998]87号
【成文日期】1998-12-25
市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更好地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做到合理、科学、有效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及《土地登记规则》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如何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
1、使用宅基地申请制度。凡要使用宅基地的必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同意方可办理使用宅基地手续。
2、使用宅基地土地登记申报制度。经批准使用宅基地,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3、实行农村宅基地土地证书年检制度。凡使用农村宅基地,并已领取土地证书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未经年检的土地证将依法子以注销。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原则
1、必须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建设详细规划,用地总量控制在年度计划用地指标内。
2、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尽量使用村内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凡可以利用荒地、山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3、实行一户一处不超标准的宅基地。
三、用地标准控制在每户120平方米以下。
四、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对象。
1、持有本村户口的农村村民。
2、原籍回乡定居的复退军人、干部、华侨、港澳台同胞。
3、就地农转非的本村村民。
五、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原来没有宅基地。
2、申请人原使用宅基地面积没有达到规定标准。
3、新分户。
六、农村宅基地的审批。
1、使用农村宅基地必须提出申请,并由村委会进行公榜征询意见,公榜期为二十天。
2、属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村民委员会公榜无意见后,经镇国土所及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3、占用农用地的,应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报市政府批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出卖、出租原住房的;
2、不合理分户,超前申请用地建房的;
3、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早婚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4、原宅基地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
八、对历史已形成的农村宅基地的处理意见。
(一)一户多宅的问题。
1、一户使用一处以上宅基地,且已分别办理土地登记的,予以确认,但今后改建或分户时,采用抵减、由村委会收回或在村委会同意的前提下,作出让商品住宅用地补办手续的办法进行处理。
2、一户使用一处以上宅基地,已办理一处宅基地土地登记的,其余均不予办理,退回村委会重新安排,或在村委会同意的前提下,作出让商品住宅用地补办手续。
3、一户使用一处以上宅基地,且尚未办理土地登记的,只能给子办理一处不超标准的宅基地上地登记手续,超出部分按以上款处理。
(二)村民使用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标准的问题:
1、如果所使用的宅基地已确权发证的,可维持现状,待改建和分户时抵减、或由村委会收回、或在村委会同意的前提下,作出让商品住宅用地补办手续。
2、如果已使用的宅基地没有确权发证的,只能按规定的标准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超出部分由村委会收回或在村委会同意的前提下,作出让商品住宅用地补办手续。
(三)对部分宅基地厚已确权发证,且已由村委会给予增加宅基地面积尚未办理的,属一户一宅且不超出用地标准的,可直接给予办理变更登记换证;如属一户多宅或超出用地标准的,则由村委会收回或在村委会同意的前提下,作出让商品住宅用地补办手续。
九、补办出让手续的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对在申请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通过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一经发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土地管理法》作非法占地论处。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镇、区执行。
附件:农村宅基地申请书及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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