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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二选一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22:39

  昨日,记者从南昌市有关部门获悉,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南昌实际制定了《南昌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讨论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拆迁补偿方式

  讨论稿规定,被拆迁人持有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将按规定给予补偿,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住宅房屋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人均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市场评估价减去征地补偿费结算;人均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部分(不含50平方米),按房屋成本价结算。

  如果实行产权调换,人均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按“拆一还一”原则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与所调换房屋均按市场评估价减去征地补偿费结算差价;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户均不超过350平方米标准实行产权调换,同样按标准结算差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所调换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房屋成本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拆迁除按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外,还可以按照所涉及的实际从业人数,一次性给予三个月最低工资作为停产停业补偿。

  拆迁过渡期限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先安置后拆迁。拆迁人不能提供现房安置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限内,应当向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含1万平方米)的,拆迁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安置房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超过24个月。

  争议问题处理

  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省国土管理部门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国土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如果您有意见或建议,可登录南昌房地产信息网(www.ncfdc.com.cn)查询,并于12月1日前,将意见向南昌市房管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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