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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品房销售拟再变脸 广告不实开发商负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36:19

  生活日报3月29日讯(记者 任鹏 实习生 宋宪霞)我省商品房销售地方性法规目前拟再次修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应当视为合同内容;房产商延期交房,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一房二卖”不应当设定行政处罚。相对于前两次修改,今天“变脸”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的内容多达20处改动。

  销售广告、宣传材料视为合同内容

  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属于要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将条例草案中的涉及内容由“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修改为“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延迟交房,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此前,条例草案仅规定了买受人不得无故迟延或拒绝接收符合交付条件商品房的义务,但缺乏房地产开发企业迟延交付商品房的规定。为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补充完善内容的意见,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迟延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催告在三个月内仍未交房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买房人自行维修,房产商付费

  针对目前商品房销售中大量存在的开发商在保修期内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情况,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人士建议应明确规定买受人可自行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因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商品房的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限的起始日期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维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维修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拖延维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一房二卖”不设行政处罚

  在《条例(草案)》审议报告说明中,有关人士认为,“一房二卖”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或者违约责任,不应当设定行政处罚,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不合适,建议删去。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同时规定,开发商采取返本销售商品房、售后包租销售未建成商品房的,将处以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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