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如何防范拆迁安置协议签订风险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各级政府对于土地财政的依赖也逐渐迫切。因此,城市化进程中的拆迁逐渐成为身边每一个人都会遭遇的“常态”。对于征地拆迁户来说,拆迁除了希望改善现有生活水平之外,更希望藉此获得相对公平合理的补偿。因此,不论是最终双方协商一致的协议式腾房交付拆除,还是司法强拆后,双方签订书面补偿协议,每一名被拆迁户必然会面临到的问题是:需要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德凯律师团在代理的拆迁案件中,关于拆迁安置协议纠纷的案件绝不在少数,其纠纷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未与任何拆迁主体签订书面协议,或只是签了空白协议。很多被拆迁户来咨询律师时,总是会提出自己没有任何材料。有的被拆迁户甚至领了部分拆迁款,但是没有人跟他们签协议。有的被拆迁户被逼迫签了空白协议,但是具体协议内容一概不清楚。这是在签署拆迁安置协议时,常常会遇到的风险之一,该风险一方面因被拆迁户不懂法而起,另一方面因政府的强势或自身违法而生。因此,不签协议或逼迫被拆迁户签署空白协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尤其是对补偿款数额、安置房套数等问题上,都极容易产生纠纷。
第二,虽然签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是签订协议的双方主体并不适格。律师团代理的多起非正规房屋征收项目中,诸多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协议甲方与被拆迁户签署拆迁协议。这直接与拆迁相应法律法规相违背,也与合同相对方主体是否适格存在冲突。除了开发商作为合同甲方外,律师团接受委托的案件中,还有政府设置的临时拆迁指挥部与被拆迁人签署的拆迁协议。目前对于这种情形,法律上并不存在太大的障碍,但是一旦涉及诉讼,对于被告主体的选择,同样需要进行明确。当然,现实项目中,合同乙方,即被拆迁户也存在合同签订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比如房屋性质是公房,房屋产权人属于父辈,或者有其他权利人等等。因此,当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一方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同样存在协议效力与协议履行等法律障碍。
第三,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对于房屋的具体面积、门牌号等在协议中约定不清。造成潜在的协议约定不明,继而造成协议双方,尤其是协议甲方在履行协议时相互扯皮。德凯律师团代理的一起农村宅基地腾退案件中即存在这种情形,因事发拆迁起于2002年,当时的拆迁法规,拆迁政策尚不齐全。被拆迁人在与村委会签署的拆迁协议中,对于安置房的具体面积大小、具体位置、具体门牌号等约定并不清楚。被拆迁户每次找到村委会要求履行协议时,村委会总是以无房无钱推脱。最终协议迟迟未能履行,不得已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于此种情形,《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也做了明文规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因此,即便合同约定不明,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拆迁协议签订双方完全可以协议补充,无法协议补充时,应当依照合同相应条款或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第四,被拆迁户签署的拆迁协议系拆迁人提供的格式协议,且格式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对被拆迁户不利。这种情形是律师团代理拆迁协议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因为拆迁协议往往都是拆迁人提前拟定好的书面格式范本,被拆迁人往往没有修改的任何权利和机会。因此,被拆迁人在草草签订协议后,往往会发现一些条款对自己不是很有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如果产生争议,应当考虑合同的拟定主体系拆迁人一方制定的客观实际情况。另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所以,对于拆迁协议条款产生理解不一时,应结合合同全文条款及合同订立目的及交易习惯等因素,认定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假如存在意思表示不明时,也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第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署后,拆迁人迟迟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支付补偿款或及时安置拆迁安置房的义务。此时,律师建议被拆迁户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护权益。以防止出现诉讼时效过期,对方主体变更等维权困难的情形。另外,在对方无法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时,被拆迁人也要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对方无法履行协议的具体原因,以便找到突破口,将自己的损失降至最低。
当然,现实生活中的拆迁协议在签订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不能全部一一列举,因具体案情不一,每个项目情况不同,造成了纠纷的根源、维权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需谨慎,切不可马虎大意,以为拆迁利益胜券在握。一旦白纸黑字签上,一切法律后果也不得不自行承担。
- 上一篇文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的处理
- 下一篇文章: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