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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红线范围内工企单位的土地使用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补偿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7:35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你办宁房拆办[2004]11号文《关于拆迁红线范围内工企单位的土地使用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补偿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市政府第227号令第二十七条第1款规定:“对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面积也应进行评估,并计入货币补偿金额。”我们认为该款规定是对在拆迁红线范围内被拆迁土地使用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即“地大于房”)的情形,和被拆迁人范围内仅有土地(需有合法使用权)而无房屋的情形,均要进行拆迁评估,并给予拆迁补偿。此规定只适用于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与土地,与拆迁红线范围外的房屋、土地无关。
据此,对你办请示附中鼓楼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所反映的情形,应按此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评估和货币补偿。
此复
二00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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