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关于《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后如何适用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请示的答复
省建设厅:
川建厅法发(2001)0645号关于《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后如何适用拆
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请示已收悉,经省人大城环资委员会研究,同意你厅的处理意见。请进一步作好法规的宣传工作,以保证法规的贯彻实施。
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2001年6月29日
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川建厅法发
[2001]0645号
关于(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施行后如何适用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请示
省人大城环资委:
最近,我厅接一些地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反映,称《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后,对2001年1月1日前批准的拆迁项目的补偿安置纠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在行政裁决和审理时,在适用法规和政策的问题上发生了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条例》施行以前批准的拆迁项目,在《条例》施行后实施拆迁或对其补偿安置纠纷进行裁决和审理,由于《条例》不具有法律溯及力,故应适用拆迁项目批准时的拆迁补偿安置法规和政策,以保证拆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在同一
项目拆迁范围内因拆迁时间不同适用不同政策带来的矛盾。
第二种意见认为:《条例》施行以前批准的拆迁项目,在《条例》施行后实施拆迁或对其补偿安置纠纷进行裁决和审理,应适用《条例》及其配套政策,以保证《条例》的有效贯彻实施。
经过调查,我厅认为:《条例》施行前已批准的拆迁项目,在《条例》施行后实施拆迁,在适用法规和政策上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条例》施行前批准的拆迁项目,只要是在批准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应按((条例》施行以前的拆迁法规和政策执行。
2,《条例》施行前批准的拆迁项目,其批准的拆迁期限为2001年1月1日之前,而在《条例》施行之后实施拆迁的:
(1)由于拆迁人的原因超过批准的拆迁期限而于《条例》施行之后实施拆迁的,应按 《条例》的规定实施拆迁;
(2)由于被拆迁人的原因超过批准的拆迁期限而于《条例》施行之后实施拆迁的,应按《条例》施行前的拆迁法规和政策实施拆迁。
3,《条例》施行之前已批准的拆迁项目,拆迁人在2001年3月31日之前未实施拆迁而于2001年3月31日之后实施拆迁的,由于《条例》规定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 上一篇文章: 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