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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区房屋被拆迁人购买商品房进行产权调换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0:19
奉府发〔2006〕18号 奉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区房屋被拆迁人购买商品房进行产权调换补充规定的通知 冯川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建设进程,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城区房屋被拆迁人购
奉府发〔2006〕18号
奉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区房屋被拆迁人购买商品房进行产权调换补充规定的通知
冯川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建设进程,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城区房屋被拆迁人购买商品房进行产权调换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城区房屋被拆迁人购买商品房进行
产权调换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城区房屋被拆迁人购买商品房进行产权调换实施办法》[奉府发(2005)27号]内容要求,现就城区房屋被拆迁人购买商品房进行产权调换补充规定如下:
一、为满足被拆迁人家庭正常居住需要,允许被拆迁人购买产权调换商品房三套以内,但超过两套以上(含两套)的所购商品房总面积不得超过拆迁面积。
二、被拆迁人购买产权调换商品房必须以本人一人名义购买,且必须用于自己或家庭成员居住,不得进行转让。
三、被拆迁人按照购买产权调换商品房实际面积享受《城区房屋被拆迁人购买商品房进行产权调换实施办法》[奉府发(2005)27号]规定的税费抵扣等优惠政策。
主题词:城建 被拆迁人 产权调换 补充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群团,省、市驻 县有关单位。
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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