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无宅基地使用证却用地多年,是否拥有宅基地使用权?
(案例)陈某原是甲地人,1971年来乙地经商,因无处居住,与乙地农村七组达成协议,由乙地农村七组给陈某解决一处宅基地,陈某以青苗赔偿费支付给乙地农村七组3千元。乙地农村七组划给陈某的宅基地属于可耕地,陈某在该处宅基建房居住,并在此做生意,但一直未取得宅基地的合法使用证。1994年12月,乙地农村七组为收回该处宅基地,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下,乙地农村村民驾驶拖拉机,把陈某居住的房屋全部拆除。1995年1月,陈某向乙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维护自己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并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认为:陈某所诉宅基地使用权,因未取得宅基地使用证,此问题应由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陈某的该项请求只有待宅基地使用权确定后另案处理。
法院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
陈某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诉称:我使用该处宅基地已20余年,被上诉人组织众人拆毁房屋,严重侵犯我家的合法财产权益。原审法院驳回我的起诉,对违法侵权行为不作任何制裁,是错误的。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判决被上诉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乙地农村七组辩称:上诉人户籍不在乙地农村,我村没有义务给其划宅基地。上诉人陈某所提供的《转让土地协议书》是伪造的,1971年正是“十年动乱”时期,陈某利用村内派性人物的关系,使用我村土地20余年。我村通知陈某搬家归还土地,但陈某拒不搬走,我村只好拆房收地。请求驳回上诉。
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所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使用证,所提供的土地转让协议从实质上和形式上都是不合法,其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请求,依法不应维护。但陈某的房屋是个人的合法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非经法定途径,不得擅自处理。乙地农村七组非法拆除陈某房屋,属于侵权行为,陈某请求返还财物,赔偿损失,应予支持。原审驳回起诉错误,应从实体上进行判决。经二审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1)陈某自愿放弃所起诉的宅基地使用权。
(2)乙地农村七组返还陈某房屋材料及一次性补偿500元。
- 上一篇文章: 抵押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无效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