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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抵触 将停止执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0:51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近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为防止物权法实施后我国城市拆迁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近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为防止物权法实施后我国城市拆迁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由法律规定。但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今年10月1日起,物权法施行后,拆迁管理条例因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将停止执行,从而可能导致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无法可依。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拟订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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