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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4:5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农村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是农民极为关心、关系到今后生产和生活出路的大问题。目前多数地方建立和健全了民主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并严格执行各项开支审批手续,充分利用征地补偿费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既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又解决劳动力的安置。但有些地方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仍存在十分突出的问题,主要有:将征地补偿费分光吃光;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混乱、帐目不公开;一些基层干部贪污、挪用、私分征地补偿费;一些地方层层截留、克扣征地补偿费。这些问题引起被征地农民的强烈不满,来信来访不断增加,集体上访行为日益激烈,严重影响了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为切实加强农村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消除农村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根据《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管好用好农村征地补偿费。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管理,建立和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因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问题引发群众上访的,由当地政府负责查清情况,依法处理。对因征地补偿费问题发生多次群众集体上访的地方,除责令当地政府限期妥善处理外,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征地补偿费要按法定标准全额兑现。征地补偿费由实施征地的县以上国土管理部门负责向用地单位征收,按征地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和付款日期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逾期支付的,由国土管理部门按月追缴3%的违约金给被征地单位。国土管理部门在支付征地补偿费给被征地单位时,不得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对所征用的土地,征地单位不能按期支付或无能力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国土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手续。对已办理征地手续但征地单位仍拖欠征地款的,国土管理部门负责限期追收,逾期不交的,应取消用地手续,将土地交还原被征地单位使用。

  三、严格按规定使用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地方,可由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代管。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每季度或半年向村民张榜公布,建立帐目公开和接受村民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贪污和侵占。

  四、各级农业、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把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列入专项审计,严肃查处侵占、私分、截留、平调、扣压征地补偿费等违法行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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